保险如实告知的边界何在教科书式判例,健康

 

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内容有的表述并不是那么容易理解。比如,“最近一年……”,这到底是指从填写时往前推一年,还是指上一整个自然年度呢?你以为理解了,但保险公司却有不同的解释,该怎么办?

接下来要跟大家分享的这个因健康告知引发的理赔纠纷很有代表性,涉及的健康告知问题涵盖了好几个容易引起争议的点。

年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公司)为其员工和员工家属投保了复星联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李少清的女儿梁彩玉是华硕公司的员工,李少清是复星联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计划(家属)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是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保险金额为元。

[案号:粤19民终号]

李少清在年3月5日、年4月10日的体检报告均显示有血液等多项异常。

年9月21日,华硕公司组织员工家属到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李少清拿到健康检查报告时发现“专家建议与指导”一栏写着“血白细胞增多,建议结合临床参考,一周后复查”。

年9月26日李医院住院检查,并于年10月4日出院,共住院8天。医院住院检查期间,未检查到李少清患有T大颗粒细胞白血病的异常。

年11月9日李医院检查,医院确诊为T大颗粒细胞白血病,并于年11月16日出院。

确诊患病后,李少清在接受治疗时向复星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复星保险公司于年12月以“本次罹患重大疾病为投保前疾病,责任除外”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出具了不予赔付通知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少清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复星保险公司应否向李少清赔付保险金。

二审中,法院对几个健康告知的问题点逐一做了分析。

1.最近一年内是否进行过常规健康检查(普通体检、X线、心电图、B超、肝肾功、血液检查等)?有无异常?

关于对该项中“最近一年内”的理解,复星保险公司主张是指填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即年,李少清则认为是指填报之日往前推一年,即年8月27日至年8月27日期间。法院认为应作出对投保人一方有利的理解,且李少清的主张也更符合通常文意理解,故采纳李少清的主张,认定“最近一年内”为年8月27日至年8月27日期间。李少清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其填写《个人健康告知书》前最近一次体检日期是年4月10日,不在最近一年内,故李少清在《个人健康告知书》第2项勾选“否”并无隐瞒。

2.目前有无下列症状:……黑便……。

李少清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其于年9月12日曾到该院门诊就诊自述近期有黑便,不能推定其于年8月27日填写《个人健康告知书》时已有该症状,故李少清勾选“否”并无隐瞒。

3.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诊治或用药?(1)癌症或肿瘤、肿块、囊肿或息肉?……(7)各种原因造成的贫血、血友病、白血病、淋巴瘤、过敏性紫癜、浆细胞病等血液系统疾病?……。

医院就诊是年9月12日,在填报《个人健康告知书》之后,故没有证据证明李少清在填报《个人健康告知书》之前被诊断患有所列疾病而接受治疗或用药,李少清选勾“否”并无隐瞒。

年3月5日、年4月10日两次体检中,提示李少清有贫血等异常情况,但李少清直到年9月12医院就诊,可见其在就诊之前并不知道体检报告显示的指标不正常代表其患有严重疾病的可能情况,且李少清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也不可能根据体检指标不正常就能明确知道自己患有与血液有关的疾病,由此可以印证李少清在填报《个人健康告知书》时并没有向复星保险公司隐瞒其患有与血液有关疾病的故意。

除了这些健康告知问题,法院还认为:

李少清是在填报《个人健康告知书》医院就诊,并于年11月9医院检查时才被确诊为T大颗粒细胞白血病,此时距填报《个人健康告知书》的时间已有两个多月,复星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订立合医院此种明确的疾病诊断记录。

而且,案涉保险是李少清女儿所在公司为其职员及职员家属投保的团体险,且该公司在向复星保险公司投保期间每年均为其职员及职员家属进行健康体检,因此,复星保险公司对李少清的体检状况应当是清楚的,李少清明知自己患病而想通过购买保险获得保险金赔付的可能性很小。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重大疾病保险赔款。

虽然这是一个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健康告知问题,但个人健康保险的健康告知也是类似的,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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